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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财务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包管金和行政处分?钌辖墒孪畹耐ㄖ

宣布于: 2013-12-09 10:22

青财采字〔2011492

为了增强政府采购运动的监视治理,凭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和《?罹鲆橛敕?钍战墒枭⑹笛椴椒ァ罚ü裨毫畹235号)、《财务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包管金和行政处分?钌辖墒孪畹耐ㄖ罚ú瓶狻201115号)等有关划定,现就政府采购包管金和行政处分?钌辖汕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关于包管金上缴

在省、州(地、市)、县各级政府采购运动中,供应商泛起政府采购相关划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包管金(投标包管金和履约包管金)的情形,由政府采购中心、采购人凭证就地缴库程序,将不予退还的包管金上缴外地国库 。

二、关于行政处分?畹纳辖

在省、州(地、市)、县各级政府采购运动中,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划定被财务部分处以?畹男姓处分,由被处分人凭证就地缴库程序将所?钭由辖赏獾毓 。

三、关于就地缴库程序

上述资金的性子属于政府非税收入,缴款人应凭证属地原则到外地财务部分领取《缴款书》,通过填写《缴款书》将资金缴入国库 。凭证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填写收款单位及预算级次 。缴款填写方法为:预算科目名称填:“103050199其他一样平常罚没收入”;收款单位一栏:财务机关填青海省财务厅(或××州、县财务局),预算级次填省级(或州、县级),收款国库填写现实收纳款子的国库名称(国家金库西宁中心支库或国家金库××州/县支库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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